第一條 為嚴肅勞動紀律,維護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,根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集團相關規(guī)章制度,結合公司實際,特制訂本實施細則。
第二條 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所在單位作息時間規(guī)定,按時上下班,不得無故遲到、早退、曠工和私自外出。
第三條 具體作息時間調整以公司綜合辦公室通知為準。后勤職能科室人員要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執(zhí)行,其他后勤人員(含場站值班人員、調度中心工作人員等)要嚴格按照各崗位值班計劃要求執(zhí)行,駕駛員要嚴格按照各分公司運行計劃執(zhí)行。
上班時間以后到達,視為遲到;下班時間以前離開,視為早退。
第四條 遲到或早退按曠工處理。一個月內,遲到或早退在30分鐘以內者,一次給予口頭警告,兩次給予通報批評,三次按照曠工四分之一天處理,四次按曠工半天處理。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天處理。超過2小時者按曠工一天處理。
第五條 請銷假堅持事前請假、事后銷假、分級負責和嚴格管理的原則。
第六條 請假批準程序和權限
(一)公司領導請假,需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;
(二)各科室(分公司)主要負責人請假,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;
(三)各科室(分公司)副職請假,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、分管領導審批后,報公司主要負責人知曉;
(四)各科室(分公司)一般后勤管理人員請假,2天以內的(含2天),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;2天以上5天以內的(含5天),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批準;5天以上的,經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同意、分管領導審批后,報公司主要負責人知曉;
(五)駕駛員請假,2天以內的(含2天),由所在分公司主要負責人批準;2天以上7天以內的(含7天),經所在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領導批準;7天以上的,經所在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、分管領導審批后,報公司主要負責人知曉;
(六)因公外出人員由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。
第七條 員工返回崗位后,應及時銷假。
第八條 曠工
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,視為曠工:
(一)請假未經批準,擅離職守的;
(二)逾期不歸的;
(三)未辦理續(xù)假或銷假的;
(四)經查明,請假事由屬于偽造欺騙的;
(五)無正常理由,不服從調動,經教育仍不按組織指定的日期到新工作崗位工作的。
全年連續(xù)曠工15天以上,或累計曠工30天以上者,公司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。
第九條各單位于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請假條、核對無誤的考勤表等紙質材料報綜合辦公室,用于核算月度工資。
第十條其他未盡事宜,按照國家、省、市和集團有關規(guī)定、公司相關規(guī)章制度辦理。
第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、修訂。
第十二條 本規(guī)定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